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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业格式合同藏“陷阱” 条款更新机制亟待建立

发布时间:2019-10-15 08:32 作者:
近期,北京开庭审理了一起保险条款纠纷案件。“这不是个例,每年因保险条款本身存在瑕疵而引发的官司为数不少。”庭审现场一位法官表示,从实际判决来看,多为保险公司败诉。业内专家分析称,保险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,由保险公司单方面拟定,消费者没有议价能力,只能被动接受。正因为如此,这类保险格式条款,常在诉讼中被法院认定为无效。市场人士呼吁,国内保险市场的相关更新机制亟待建立。 保险概念股: 天茂集团(000627)新华保险(601336)西水股份(600291)中国太保(601601)中国人寿(60162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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